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滑板车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
发文字号: 国税函[2007]114号
成文日期: 2007-01-25
发布日期: 2009-11-28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滑板车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滑板车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
(国税函[ 2007 ] 114 号)
浙江省国家税务局:
你局《关于滑板车轮胎等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》(浙国税流[ 2006 ] 78 号)收悉。批复如下: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〉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 1993]153 号),汽车轮胎包括各种汽车、挂车、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、外胎。滑板车、沙滩车、卡丁车等小全地形车虽然不同于行驶于一般道路的汽车,但仍属于机动车;用于这类车辆的轮胎虽具有断面较宽、速度较低等特点,但没有改变其作为机动车轮胎的本质,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。
国家税务总局
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五日